关于协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9年9月18日)
各位会员:
大家好!
我会成立6年多来,会员的人数不断增加,各项会务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协会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也日益提高。
在协会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中,对组织机构产生的办法作了一些调整和变动,使之更为合理。为便于加强对协会工作的管理,根据我会当前实际工作情况,经2009年7月11日三届十四次理(监)事会讨论通过,对《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我受理事会的委托,对《章程》修改的内容作如下说明,请各位会员予以审议。
一、对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章节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原第十五条中有关“会员大会的职权”规定的内容中,取消“2.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现修改为: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
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实践,今后每一届理、监事人选,将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地组织当地会员按比例推荐、选举而产生,各地理、监事选举完成后,组成市协会新一届理(监)事会。
理、监事的罢免亦按此办法实施。
协会成立至今,各项工作一直得到全体会员的鼎力支持和帮助,使嘉兴台协的各项主要工作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令人瞩目。在此,我代表本届理事会向我会的全体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嘉兴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成立嘉兴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嘉兴市台资企业协会(本章程中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在嘉兴市及市属各县(市、区)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依法独立开展会务工作。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在嘉兴市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及来嘉兴从事商务活动的台湾同胞服务;增进嘉、台两地经贸合作与各项交流交往;加强与嘉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联谊和合作交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嘉兴的经济繁荣。
第四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五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时接受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会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东路1563号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是政府与会员相互联系的桥梁,是台资企业和台商之家,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1、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2、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经贸考察、访问交流及产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3、沟通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5、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6、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台资企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单位会员应是在嘉兴市及市属各县(市、区)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并以该企业名义加入。单位会员须指定一名代表,代表资格必须是担任企业经理或厂长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联系人参加日常活动。
个人会员应是在嘉兴市及市属各县(市、区)注册的台资企业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所正式聘用的台湾同胞。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实行自愿的原则。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由会长办公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核准通过,并发给会员核准入会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分配的任务,提供协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2、按期缴纳会费;
3、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4、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协会和企业形象。
5、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会员退会时应事先向本会会长办公会提交书面申明。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6个月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其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或协商推荐)和罢免副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及以上人员;
3、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5、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决定增免理、监事,并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6、讨论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其职权是:
1、处理协会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2、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协商提名因工作所需增补或调整的部分理、监事人选;
3、讨论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办法;
4、管理协会经费,制定协会经费预、决算方案,经理事会审定后执行;
5、根据秘书长提议,决定设立若干工作职能部门,并决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协会顾问人选。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统筹管理协会日常事务。并根据协会工作需要选聘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若干人。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同意,由会长聘用。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协会内部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成员由会员大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常务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监事长、常务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的职责是:
1、对会务错误决策具有纠举权;
2、监督并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各工作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提供改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由台商担任。会长因故不能视事,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基于对协会工作的协助,聘请嘉兴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协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兼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热心支持协会的知名企业家、社会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协会顾问。正常换届或卸任的会长可被聘为荣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在单位会员超过15家的县(市、区)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谊会。由该地区的会员协商推荐产生联谊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负责开展联谊会活动。联谊会是协会的下属机构,接受当地政府台办和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联谊会如遇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须向本协会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每年一次缴纳的会费;
2、会员及海内外友人和社团的赞助、捐赠;
3、协会组织的或举办的有偿服务等合法收入;
4、利息。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三年七月八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二○○九年九月十八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